沈阳宠物可以客运么?
前不久,辽宁沈阳的郝先生带着家里的小哈巴狗“花花”乘车,没有想到车子行驶至半路时,“花花”突然发病出现猝死现象。最后,郝先生把责任全推到狗身上,拒绝承担运输责任。那么,像“花花”这种情况,是不是可以要求客运方赔偿损失呢?
法律分析:“花花”的死亡对于郝先生来说,的确是一个意外。但从法律角度来看,“花花”的死亡并不是客运合同成立后,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,而是在客运合同成立前,即“花花”患有心脏病(病情为:1、冠状动脉硬化;2、心肌缺血;3、心率失常,频发室性早搏,长程心力衰竭),其死亡不是客运方的过错造成的,所以郝先生要求客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正如郝先生所说的,如果客运方明知小狗患有疾病,或者因为小狗的病可能发生死亡,还会令其上车吗?所以,“花花”的死亡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客运方。正如你在车上,突然感到胃不舒服,你要求临时下车去呕吐,承运人是否要负责你下车后的一切行动?
即使“花花”是由郝先生抚养,因不可抗力造成“花花”死亡的,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:“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,免除违约责任。”因“花花”的死亡是一个意外,属于不可抗力造成,所以,郝先生是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的。
至于客运方在“花花”发病时,是否有过错、是否有救护义务及如何承担紧急救护的责任,因为案例中没有相关介绍,所以我们无法判定。
但是,根据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,必须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,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。”第五十条规定:“有关单位应当履行职责,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救助,防止损失扩大。”可知,当小动物出现疾病并死亡时,相关的运输部门具有一定的救护义务,但在“花花”发病时,相关的运输部门是否尽到了他的救护义务,是否采取了其他必要措施防止“花花”的死亡发生,这个只有案件进一步调查后才能了解到。